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03********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785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恢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19年3月31日,双方确认被告安徽诺美3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安徽新华国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925584元、利息26221元,安徽诺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需于2019年8月31日支付安徽新华国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半本金462792元及拖欠的利息26221元,于2019年12月31日再次支付剩余本金462792元;二、被告安徽诺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另需于2019年5月1日支付第一笔利息(以欠付本金92558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每月1日为付息日,若安徽诺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利息,则逾期利息自逾期次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款清之日止;三、如被告安徽诺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上述条款,则视为原告安徽新华国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权全部到期,安徽新华国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四、本案诉讼费995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957元,由被告安徽诺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全担保费1670元,亦由安徽诺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由安徽诺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安徽新华国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五、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言明再无其他争议;六、被告周健、陈洁、邵喆、解正芳对上述所有债务向原告安徽新华国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