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9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2249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2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立411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57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3657元,由被告张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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