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章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3********5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4民初1443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10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87500元;二、被告池州市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17500元;三、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劲松、夏玲提供抵押的吴劲松名下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翠微苑小区C组团15幢202室(房地权池字第037763B号)房屋一套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池州市通达联运有限公司、吴劲松、夏玲、胡章龙、韩海斌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池州市瑞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池州市通达联运有限公司、吴劲松、夏玲、胡章龙、韩海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池州市瑞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池州市瑞丰商贸有限公司、池州市通达联运有限公司、吴劲松、夏玲、胡章龙、韩海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2-15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104执10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5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71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