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1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民终736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40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194658619】。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如下:一、被告孙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畅安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船税、保险费共计136743.7元;二、被告孙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畅安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分段计算:1、以50866.16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以56395.46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3、以29482.08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畅安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7.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畅安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13.08元,被告孙林负担1484.79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9民终736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如下: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孙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东莞市畅安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8630元。驳回东莞市畅安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897.87元(已预交),由东莞市畅安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8.87元,由孙林负担16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1.85元(已预交),由东莞市畅安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47.85元,孙林负担364元。其中孙林应负担的二审受理费由孙林向东莞市畅安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迳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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