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3********4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02民初3299号 |
案号 |
(2020)苏1102执1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996.16元、利息2698.4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合计22694.63元,并给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按照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元、保全费330元,合计874元,由被告秦健负担66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2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5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