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826********1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04民初10205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2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康康损失31215.88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康康损失68169.66元;三、被告张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康康损失4541.40元;四、被告李春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康康损失126元;五、驳回原告杨康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7元,由原告杨康康负担891元,由被告吴林负担141元,被告张洋洋负担228元,被告李春亮负担9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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