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11********7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02民初3637号
案号
(2017)苏0302执1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徐州南澳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返还贷款本金15939131.09元及利息(本金截至2016年10月26日,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6日为543692.06元,此后利息从2016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016年10月26日后,被告徐州南澳商贸有限公司如有其他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直接还款情形,则可在执行过程中作相应扣除。二、被告江苏中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何亚、张家红、张敏、袁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徐州南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就被告江苏中凯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凯旺(曾用名长安151、船舶识别号为CN20073400089、船舶登记号为170009000073)散货船的价值在159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286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19786元(原告已预付),由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19286元,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20017183360580680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开户行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5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6-12
发布时间
2017-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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