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卓和塑胶绳带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64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4390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5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东莞市卓和塑胶绳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贷款本金744万元、利息568.05元、罚息和复利给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息和复利均按年利率9.975%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方法,自2018年10月18日起计至还清时止;二、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可以请求处分任丝永、杜志江提供的任丝永名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朗东路18号大朗碧桂园凤曦苑一街30号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号码:2000446424),并以所得价款按最高额抵押担保规定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可以请求处分任丝永、杜志江提供的任丝永名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朗东路18号大朗碧桂园凤曦苑一街32号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号码:2000533759),并以所得价款按最高额抵押担保规定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可以请求处分被告任合帮、任肖嫦、任乐祺提供的任肖嫦、任乐祺名下共有的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东兴花园a1座逸湖轩11c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号码:2700117374、2700117375),并以所得价款按最高额抵押担保规定在最高额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可以请求处分被告任合帮、任肖嫦提供的任合帮名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东兴花园a1座逸湖轩11e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号码:2700117373),并以所得价款按最高额抵押担保规定在最高额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可以请求处分被告任合帮、任肖嫦提供的任合帮名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东兴花园a1座逸湖轩11f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号码:2700117372),并以所得价款按最高额抵押担保规定在最高额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被告任合帮、任肖嫦、任丝永、任乐祺、杜志江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东莞市卓和塑胶绳带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8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均由被告东莞市卓和塑胶绳带有限公司、任合帮、任肖嫦、任丝永、任乐祺、杜志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2-13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任合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68644780XN
登记机关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莞市常平镇金美村金兴工业区金兴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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