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英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3********84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1463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46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2603714】。限被告郭英燕、被告东莞市曼臣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骏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位于东莞市寮步镇金兴路288号一楼4至8号房屋;限被告郭英燕、被告东莞市曼臣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骏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按照13500元/月的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计至返还判项一种的房屋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郭英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3-10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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