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国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6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22民初2378号
案号
(2020)豫0522执14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国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靳海峰租赁费1187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187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薛国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靳海峰门架19个、架板2块、拉杆53根、接头57个;三、驳回原告靳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靳海峰负担226元,被告薛国杰负担3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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