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5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6239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杨凤鸣借款本金15.8万元。二、吴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杨凤鸣逾期还款利息损失(2019年1月31日之前的利息3万元;以本金15.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吴声法对吴敏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第二项债务中的部分逾期还款利息损失(2019年1月31日之前的利息3万元;以本金14.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驳回杨凤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吴敏、吴声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550元,由吴敏、吴声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