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25********1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3871号
案号
(2020)苏0311执13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勇、赵海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租金220214元及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逾期利息为87281.02元;自2019年6月11日起,以220214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的双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苑铭对被告王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三、驳回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511元、财产保全费2269元,合计9330元,由被告王勇、赵海彦、苑铭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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