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2********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3550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借款本金14057元,利息1031.4元、费用4571.07元,合计19659.47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其后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朱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被告朱剑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朱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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