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7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12民初5920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1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齐平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53万元(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以上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常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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