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2********7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12民初5920号 |
案号 |
(2020)苏0812执1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齐平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53万元(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以上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常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