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4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11民初3574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截至2019年3月25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108.36元、利息1394.44元、费用2435.78元,合计14938.58元,并承担上述债务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姜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行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元,由被告姜宁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