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4民初1281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8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9999999.66元;二、被告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利息179341.34元,并自2017年1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9999999.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0415%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淮北龙一商贸有限公司、欧磊、陶然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被告欧磊、陶然名下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西路292号亚太购物广场115套商业用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87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中新房徽祺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淮北龙一商贸有限公司、欧磊、陶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发布时间 |
2019-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104执85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8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0103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