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1********61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3923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恢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文彬、于雷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4722386.51元、利息136739.74元,本息合计4859126.2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此后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谢文彬、于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费100000元。三、在被告谢文彬、于雷未能在上述期限履行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就被告谢文彬、于雷共有的位于镇江市中山西路108号1幢第2层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镇房权证润字第9004138501号、镇房权证润字第9004138500号,土地证号为:镇国用2011第76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镇江龙腾机床有限公司、镇江维也纳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金通机械设备调剂商行对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37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五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