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2********1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民初1589号 |
案号 |
(2018)苏1102执24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汇千机电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借款本金6994063.94元,利息、罚息、复利19388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11日,其后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合计7187953.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二、被告镇江汇千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64222元。三、被告凌晨、马静、田振凯、钱爱民、田振宇、管春兰、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厚德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汇千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凌晨、马静、田振凯、钱爱民、田振宇、管春兰、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厚德建设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镇江汇千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366元,由被告镇江汇千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凌晨、马静、田振凯、钱爱民、田振宇、管春兰、江苏中腾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镇江伟益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厚德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十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时间 |
2019-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