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1********1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12民初5958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17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本金894620.73元、逾期利息825.75元、逾期罚息50193.79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之后的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李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被告李建明、李建东、李浩、张淑云、沈玉斌、姜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7元,减半收取70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94元,由被告李树军、李建明、李建东、李浩、张淑云、沈6玉斌、姜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缴纳上诉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7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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