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从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1********2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04民初6732号
案号
(2020)苏0804执7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士远劳务费30575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2元,由被告张从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蒋士远的上诉账号为:6232636100125941966;被告张从波的上诉账号为:623263610012594195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4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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