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2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91民初335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9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陶亮、李梦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岗支行借款本金330000元、支付利息44046.85元(另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179%计算);二、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岗支行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陶亮、李梦琪名下的位于镇江市新区新禧路30号逸翠园紫竹苑6幢第8层703室、平昌新城新怡苑2幢第1层105室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5元,由被告陶亮、李梦琪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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