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2********36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1民初6145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恢1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无锡力健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逾期罚息(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为326902.5元;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上浮50%计算)、律师代理费158376元。二、被告无锡兴安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柏勒夫气动执行器有限公司、唐晓群、唐晋方、胡洪军、章影月、唐翼、周静对被告无锡力健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本案九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元17341(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无锡力健铝业有限公司、无锡兴安邦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无锡柏勒夫气动执行器有限公司、唐晓群、唐晋方、胡洪军、章影月、唐翼、周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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