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09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1829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1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余建胜、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奥特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人民币11520元;二、被告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奥特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人民币18000元;三、驳回原告池州市奥特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被告余建胜负担50元,由被告杨波负担219元。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38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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