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常红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02********3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02民初621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2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常红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市志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货款30360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3036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上浮50%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1元及保全费2170元,合计5101元,由被告常红哲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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