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小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02********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1276号
案号
(2020)赣1002执恢4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小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借款本金90340.11元及利息二、若被告邓小兵未能按照上述前线履行,原告有权以被告邓小兵所有的用以抵押的赣f13s53小汽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三、若原告行使抵押权之后,被告邓小兵仍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告邓思兵对被告邓小兵尚欠货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邓思兵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被告邓小兵进行追偿。案件诉讼费2084元,由被告邓小兵、邓思兵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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