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4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3民初2390号
案号
(2019)苏1183执5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422934.94元(计算至2017年3月8日,自2017年3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新瑞汽车有限公司、魏国和对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钱志军、徐美华、丹阳迪悦光学电子有限公司、丹阳时速轮毂有限公司、丹阳市前进加油站、丹阳三江源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市巴菲特概念餐厅、丹阳市前进石油有限公司、丹阳市顺翔金属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上述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被告钱志军、徐美华名下的位于丹阳市阳光花园6栋6-1、6-2、6-3、6-13、6-14、6-15、6-17室(房产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13823号、01013827号、01013824号、01019377号、01019376号、01014246号、01014247号)、丹阳市阳光花园6栋营业房二层(房产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01013825号)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2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60元,合计229015元,由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丹阳诺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其他被告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1-22
发布时间
2019-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钱泉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674414488X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丹阳市南环路凤凰新村1幢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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