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12********6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民再23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36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位于银川市西夏区盈北保障性住房小区a13-2-702室房屋及a13号楼7号储藏室归被告贺强所有,该房屋下剩贷款由被告贺强负责偿还。被告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丽萍房屋及储藏室补偿款85941元;二、被告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丽萍现金141900元;三、被告贺强在宁夏强军科贸有限公司享有的70%股份中的35%归原告黄丽萍所有;四、被告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丽萍损害赔偿金30000元;五、驳回原告黄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贺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19元(预交1000元,缓交31219元),原告黄丽萍负担29983元,被告贺强负担223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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