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4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6526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1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市临河镇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支付利息122560元,本息合计262560元;按年月息1.8%计算,支付2019年10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高建国对被告高建军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建国履行判决第一项款项后有权向被告高建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高建军、高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