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5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徐商初字第0216号
案号
(2020)苏0305执恢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4月21日利息为99112.29元。自2014年4月22日至编号为2013年(淮西)字007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届满日2014年11月5日,以1000万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1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据实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4年4月22日至编号为2013年(淮西)字008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届满日2014年12月2日,以1000万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计算,自2014年12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据实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上述利息的计算金额应扣减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利息544547.2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淮海西路支行有权对被告九鼎科技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登记编号为徐房他证贾字第010214号的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产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登记编号贾国土资他项(2013)第00005号的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三、被告王峰、刘苏美对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峰、刘苏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九鼎锻造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