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燕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2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3544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燕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50671.19元,并支付利息(以39582.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及律师费514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任燕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3元、公告费600元,两合计18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183元,被告任燕芳负担1700元。(该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任燕芳负担部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同意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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