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1********3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02民初581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2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军、李彩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158651.72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1864.82元、逾期罚息51407.24元(逾期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以后罚息以未还本息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岳春年、枣强县信之源皮草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康军、李彩月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被告康军、李彩月、岳春年、枣强县信之源皮草有限公司共同担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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