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1********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12民初1470号 |
案号 |
(2020)苏0812执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圣科智能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给付借款本金999917.93元及利、罚息152905.28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1日,此后的利、罚息以本金999917.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宋伟、葛秀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对被告梁钢、袁莉莉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淮安市富春花园e组团8幢60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苏(2016)淮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686号】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9元,本院减半收取75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95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12588元,原告负担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