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1********5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1执571号 |
案号 |
(2019)苏0211执恢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静、严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归还原告何国君借款本金80万元并偿付该款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应扣除9.5万元)。二、被告陈静、严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偿付原告何国君律师费损失51800元。三、被告凌晓峰、无锡鼎醇商贸有限公司、无锡汇通永利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协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陈静、严辉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凌晓峰、无锡鼎醇商贸有限公司、无锡汇通永利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协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静、严辉追偿。如果陈静、严辉、凌晓峰、无锡鼎醇商贸有限公司、无锡汇通永利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协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18元,由被告陈静、严辉、凌晓峰、无锡鼎醇商贸有限公司、无锡汇通永利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市协酒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