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1121********01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82民初310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吴宝莲、王晓红、仝江瑶、仝江榕484561.6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6元,由被告李海平负担8200元。原告吴宝莲、王晓红、仝江瑶、仝江榕负担10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