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1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81民初163号
案号
(2018)宁0181执20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72000元、利息8806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5850元;并以2072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8年1月9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宁夏东龍珠商贸有限公司、李巧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东龍珠商贸有限公司、李巧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龙追偿;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48元,由被告王龙、宁夏东龍珠商贸有限公司、李巧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8-10-11
发布时间
2018-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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