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83********0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91执357号
案号
(2019)苏0305执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迁安市千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81785.83元及违约金(以5081785.83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二、被告裴得钧、马静、吴海波、迁安市滦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侯小宾、田红艳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向被告迁安市千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423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5993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1-10
发布时间
2019-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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