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1********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11民初2487号 |
案号 |
(2020)苏0812执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仲艳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