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9********0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13民初1965号
案号
(2020)苏0813执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石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乃喜偿还款项5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石勇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许乃喜账号:6232636100125937170,石勇账号:623263610012593716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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