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1********09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4民初4927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士广返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8元,减半收取1554元,由被告孙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缴费账号:623263610012599709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