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29民初1987号 |
案号 |
(2020)苏0813执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洪泽县金宇轮毂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破产清算中享有破产债权为10149314.62元及以10148356.11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每日0.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原告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神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h201210831、洪房字第0110019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洪房他证高良涧镇字第h1303375号、第h1303376号)及被告江苏省恒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机械设备[抵押物品为:whl-55远东数控车床(含工装)20台、whl-55日发数控车床(含工装)1台、mv-1100立式加工中心(含工装)10台、涂装粉液体生产线1套、涂装喷涂生产线1套涂装烘干生产线1套、透明粉(雅克力)涂装设备1套]在其破产清算中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原告对被告洪泽县金宇轮毂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律师服务费200000元及诉讼费的范围内优16先受偿。三、被告江苏神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恒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韦光东、朱桂香、刘日林、朱桂芹、韦光亮、吕翠凤、付启军、张风连、韦伟在被告洪泽县金宇轮毂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终结后十五日内对原告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150元,由被告洪泽县金宇轮毂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神舟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恒源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韦光东、朱桂香、刘日林、朱桂芹、韦光亮、吕翠凤、付启军、张风连、韦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