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伏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0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829民初152号 |
案号 |
(2020)苏0813执恢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伏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850.76元及合同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内按照合同执行利率计算,借款期满之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牌照号为苏hfu340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左国中在第二项范围外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5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被告李伏亮、左国中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开户名:淮安市财政局,账号:3412010400025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