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15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1民初4077号
案号
(2020)苏1111执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截至2019年3月18日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706.22元、利息5454.89元、分期付款手续费543.7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600.8元,合计62305.69元,并承担上述债务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和费用;二、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负担13元,被告金龙负担71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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