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8********6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3民初2081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1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房东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grz-01-201406-0180)及其附件已于2018年4月15日解除,型号为qy25k5-i、车架号为lxgcpa321ea007782的徐工牌汽车起重机归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至原告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或原告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房东赔偿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损失135856元及逾期利息(以2018年4月15日前每期逾期未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43%为标准,自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每期应付租金之日的次日起分段计算至被告房东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1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36元,由被告房东负担;鉴定费6950元,由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案外人房永年鉴定费6950元,该款汇入房永年指定银行账户,即开户行:中国银行扬州新大支行,开户名:房永年,账号:621756610003539234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