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01********90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1001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6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谈鹏、向群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借款本金本金276009.70元、利息35404.66元、违约金6726.84元。本息合计318141.40元。并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偿还之日止以本金276009.7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按月支付复利(以银行对账系统为准)。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铁路坝支行对被告谈鹏的别克轿车(车辆牌照:鄂ez501j)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判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谈鹏、向群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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