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53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11民初11859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6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应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5月16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万应田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98元,由被告潘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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