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强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3********6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370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6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判主文一、被告钱强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13373.84元及其利息(截止2019年6月5日利息合计9502.2元,后期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钱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500元。逾期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计1384元,由被告钱强敏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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