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强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6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1370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61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判主文一、被告钱强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13373.84元及其利息(截止2019年6月5日利息合计9502.2元,后期利息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钱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500元。逾期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计1384元,由被告钱强敏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