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郜俊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7********89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6841号 |
案号 |
(2020)皖0102执31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海建、刘维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垫款293801.31元(具体履行方式:先以涉案挖掘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冲抵,双方多退少补);二、王海建、刘维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利息分两段计算:1、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9月29日的利息,以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每期实际垫付的时间、金额为参照,分段计付;2、2018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293801.3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9月3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王海建、刘维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938元;四、郜俊红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王海建、刘维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90元,由被告王海建、刘维英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