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7********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02民初794号 |
案号 |
(2020)赣1002执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信用卡欠款共计42739.04元,其中本金39770.14元、利息889.52元、手续费711.59元、违约金1367.79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11月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被告金鑫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