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茹志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22民初2659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7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下协议:一、被告茹艮仓、茹志峰归还原告畅培茂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2016年1月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6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至每月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止每月月底前支付利息1万元。原告畅培茂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茹艮仓、茹志峰支付2016年1月2日起除4万元之外的剩余借款利息。二、如被告茹艮仓、茹志峰未按上述约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畅培茂有权要求二被告茹艮仓、茹志峰按借款20万元为准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四、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茹艮仓、茹志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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