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楚林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6********3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82民初40号 |
案号 |
(2020)晋1082执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楚林娃、张保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霍平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起按照月息1.7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其中扣除已付利息7000元)。二、被告楚林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霍平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起按照月息1.7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三、被告楚林娃、张保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霍平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4日起按照月息1.7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被告杨红珍对被告楚林娃、张保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郭霍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被告楚林娃、张保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